郝学华谈《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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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政务网 作者: 编辑:张志怡 2019-02-22 09:53:27


  主持人:新的《规定》修订了哪些内容呢?

  郝学华:《规定》虽然从体例结构上与原来老的规定变化不是很大,但修订的条款和内容还是比较多的,下面我从四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明确了政府和部门管理职责。《规定》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工作的领导,确保资金投入、专款专用,保障城市照明工作健康发展,这条从根本上确立了两级人民政府对城市照明工作的领导职责。以前的规定没有明确区级城市照明管理部门,造成各区行政主管部门上下不一致,使得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存在上下不对接、体制不顺畅问题,市级管理部门难以有效履行全市城市照明监督管理职能。新的《规定》明确了市、区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解决区级城市照明管理部门缺失问题,理顺和完善了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机制。

  (二)充实完善了功能照明内容。原《规定》对功能照明设施的设置范围仅限于城市道路、广场、车站、居住区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不断增加,新《规定》明确规定了城市道路、隧道、居住区、公园、广场等场所及其他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都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三)明确了城市照明维护运行责任。我市城市照明采取的是建管分离体制,由于衔接上的问题,部分照明设施存在着事实上的管理缺失和缺位问题。新《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不同区域的各类照明设施的维护运行管理主体分别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样就厘清了各类照明设施的维护运行管理责任,确保所有设施都有人管、管到位。

  (四)提高城市照明智能化管理水平。当前是社会信息化迅速发展的时代,现在都在加强智慧城市建设,作为城市管理部门,我们也一直非常重视提高城市智能化管理工作。

  我市城市照明设施量比较多,目前全市共有路灯功能照明设施24万基,灯具35.6万盏,中心城区景观照明设施1386余栋(处),灯具保有量121.78万盏(米)。为了更好地做好全市众多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智慧城市建设的需要,新《规定》明确规定了本市城市照明实行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智能管理平台,对全市各类城市照明设施进行智能化监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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