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不知情 家人代签字 保险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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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编辑:周婷婷 2019-02-03 09:47:37

内容提要:老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以您作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合同,该老人应与您具有保险利益(即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条件),如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天津北方网讯:《律师帮办》栏目网民“王宇”留言:保险业务员上门诱导老人伤份大额保险,我作为被保险人,不知情也不是本人签字,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款吗,人身保险?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回复: 1. 关于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34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您的介绍,老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以您作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合同,该老人应与您具有保险利益(即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条件),如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如该老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但该保险合同系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则还需要经过您的同意并认可,如您未同意并认可的,则该保险合同无效。

  2.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您所述保险合同确属无效的,可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津云新闻记者 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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