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19-01-16 16:04

标题:响应国家号召购买新能源车后安装充电设施怎么就成为了“不行”!

    我于2018年10月初购买了一辆新能源车,起初去电信营业厅咨询安装充电设施问题被其告知底下车位不予受理。经各方咨询,发改委回复说没有此种规定,电力部门应予以受理。之后去电力营业厅领回手续进行准备,其中有一项是需经物业公司同意并在电力出具的证明模板上加盖物业公章之后连同其他手续交给电力部门才可以受理。可是物业以电力部门不给出具施工图纸并加盖电力部门公章为由不给我出具电力部门需要的证明,就这样我多次往返电力和熙和园物业进行协商,可总是被像皮球一样踢来踢去,到现在也不能解决,故此我安装充电设施的事再次搁浅。望领导核实情况,为我解决充电问题。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9-01-24 16:5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对于居民自用充电桩建设,需准备购车意向协议或购车发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证明、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物业出具(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之后由居民向供电企业申请安装,供电企业会同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小区物业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后,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供电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

  我委将与物业主管部门区住建委积极对接,由其督促小区物业,尽快与您协商解决。

 

武清区发改委

20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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