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恳请市领导尽快解决在社区工作的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合理诉求
津党组通【2018】56号文件中规定:此前已经录用的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社区工作站统以管理。因此:在社区工作的劳动保障协管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完全适用《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津党厅[2017]104号)中之规定,本次调整待遇的人员是专指在我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并与街镇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也正是因为同在社区工作站,从事着同样性质的工作,在社区工作的劳动保障协管管与残疾人专职委员才有了同工统筹的诉求。对其进行同样的管理,而两样的待遇显然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至于说,已经享受到调整待遇的社工是逢进必考,也显然与事实不符,劳动保障协管员中,也不乏从事社区工作多年,优秀人员;残疾人专职委员都给解决了,恳请市领导尽快解决在社区工作的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合理诉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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