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黎局长,《措施》包括哪些主要内容呢?
黎红:《措施》聚焦金融机构、金融人才、金融服务和平台载体环境建设等四个方面,明确了各类补助、奖励、支持等相关安排。政策期限为5年。
(一)明确支持金融机构落户发展的措施。对新设立或者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落户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新购或者新建自用办公用房补助,连续5年每年按一定比例给予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对增资扩股的法人金融机构按一定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购或者新建自用办公用房补助,连续3年每年按一定比例给予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和法人金融机构等作为发起人在本市新设立并按照规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落户、新购或新建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政策等。
(二)明确支持金融人才引进集聚的措施。将在我市注册的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招聘方式引进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金融领军人才,纳入海河英才绿卡“A”卡发放范围,通过市场化招聘方式引进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金融高端人才,纳入海河英才绿卡“B”卡发放范围。允许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对引进的金融领军人才和金融高端人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享受奖励资金人才当年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额度,奖励资金可从金融机构落户补助中列支。
(三)明确支持金融服务创新示范的措施。每年发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对创新案例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研发补助。支持开展金融创新重大课题研究。
(四)明确支持平台载体环境建设的措施。对新设立或者迁入的全国性金融基础设施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0万元。对新设立或者迁入的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支持特色金融聚集园区建设。打造金融服务平台,为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提供全方位“保姆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