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宗泉谈天津市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情况(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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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政务网 作者: 编辑:张志怡 2018-12-25 13:22:57


  主持人:经济普查条例对各级领导、普查机构和人员提出了哪些要求呢?

  曹局长:《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建议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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