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曹局长,我市普查对象应怎样配合做好普查登记呢?
曹宗泉:普查对象的支持配合,对经济普查顺利开展至关重要。《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同时,也请广大普查对象放心,各级普查机构和人员都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切实履行保密义务,所有普查资料不得用于经济普查统计以外的目的,更不能作为其他部门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的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还规定,企事业单位如果有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以及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这三种情况之一的,即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其中之一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