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宋局长,我市对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点是如何要求的呢?
宋国:《办法》规定:一是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由市供销企业统一组织进货。二是批发企业应当采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并具备相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三是批发企业应当负责回购、回收或者提供场所存放零售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期满后未销售完的以及公安机关收缴的烟花爆竹。四是供销合作社系统在上述区域内专用仓库中储存的烟花爆竹,应当限期迁出或者销毁。
《办法》还规定,我市对烟花爆竹零售点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并要求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二是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品交易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不少于100米的安全距离。三是高层建筑周围25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四是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梁设施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五是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附近15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六是展览会、展销会、大型商店(场)、集贸市场和年货市场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七是禁止设立集中销售烟花爆竹的市场。八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其周边影响安全的距离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临时零售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经营场所的设置符合本市零售经营布点要求。二是经营场所应当使用防火阻燃棚,周边印制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齐消防器材。三是不得在防火阻燃棚内使用电暖器、电热毯、电热锅等用电设施。四是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及使用非护套线。五是不得在经营场所周围现场试放烟花爆竹。六是不得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七是经营场所现场储存烟花爆竹,存放数量不得超过80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