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宋局长,我们对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是如何进行处罚的呢?
宋国:我们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处罚条款进行严格执法。《办法》规定,一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是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该义务,并发生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是对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罚款。四是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指定顾客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含储存)本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局责令改正,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