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出台《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哪些新的规定呢?
宋国:新修订的《办法》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一是《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二是《办法》规定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等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本市其他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经营(含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在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所有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是对我市禁止销售和燃放品种重新进行了限制。《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可燃放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摔炮、拉炮、砸炮和旋转、钻天、多响(含双响)等升空类烟花爆竹、礼花弹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品种。需要提醒网民朋友的是,为防止高空落物引发火灾和伤人事故,我市严禁经营和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四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如《办法》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现场管理等工作。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协助应急管理局、公安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广泛开展控燃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活动,教育引导市民摒弃陈旧陋习文明过节、节俭过节、安全欢度节日,积极营造文明和谐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