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国:《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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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 编辑:刘影 2018-11-16 09:41:09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宋国

  主持人:网民朋友们大家好!《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颁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邀请到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宋国做客天津政务网,向大家介绍我市出台《办法》的有关情况。宋局长,您好!

  宋国: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宋局长,首先请您介绍一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好吗?

  宋国:好的。燃放烟花爆竹作为一项民俗,曾是烘托节日气氛的一项重要表现形式,随着我市加快推进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市的步伐,势必对城市整体发展、市容环境指数等提出更高的要求,而过度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粉尘等一系列污染问题,与美丽天津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同时,我市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伤人事件和火灾事故频发,据环保部门监测数据显示,我市除夕当晚的烟花爆竹燃放高峰时段,PM2.5平均小时浓度增长6.67倍,其中15个区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严重污染区就占13个。仅2017年除夕夜当晚,我市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警达200余起,五大医院共接诊致伤病人共28人。因燃放烟花爆竹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损失,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全市开展控燃行动势在必行。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求主管部门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着手,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会同市有关部门从今年5月开始着手制定《办法》,并于今年10月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定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的出台是市委市政府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是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和构建安全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我们要求在全市贯彻落实《办法》,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努力实现禁放区域空气“零污染”、烟花爆竹残留物“零垃圾”和燃放安全“零事故、零火情”的控制目标,积极营造祥和、安全、环保的社会稳定环境,为美丽天津建设贡献力量。

  主持人:出台《办法》有哪些新的规定呢?

  宋国:新修订的《办法》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一是《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二是《办法》规定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等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本市其他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经营(含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在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所有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是对我市禁止销售和燃放品种重新进行了限制。《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可燃放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摔炮、拉炮、砸炮和旋转、钻天、多响(含双响)等升空类烟花爆竹、礼花弹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品种。需要提醒网民朋友的是,为防止高空落物引发火灾和伤人事故,我市严禁经营和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四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如《办法》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现场管理等工作。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协助应急管理局、公安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广泛开展控燃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活动,教育引导市民摒弃陈旧陋习文明过节、节俭过节、安全欢度节日,积极营造文明和谐的良好氛围。

  主持人:宋局长,我们对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是如何进行处罚的呢?

  宋国:我们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处罚条款进行严格执法。《办法》规定,一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是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该义务,并发生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是对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罚款。四是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指定顾客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含储存)本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局责令改正,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主持人:宋局长,我市对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点是如何要求的呢?

  宋国:《办法》规定:一是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由市供销企业统一组织进货。二是批发企业应当采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并具备相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三是批发企业应当负责回购、回收或者提供场所存放零售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期满后未销售完的以及公安机关收缴的烟花爆竹。四是供销合作社系统在上述区域内专用仓库中储存的烟花爆竹,应当限期迁出或者销毁。

  《办法》还规定,我市对烟花爆竹零售点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并要求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二是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品交易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不少于100米的安全距离。三是高层建筑周围25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四是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梁设施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五是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附近15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六是展览会、展销会、大型商店(场)、集贸市场和年货市场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七是禁止设立集中销售烟花爆竹的市场。八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其周边影响安全的距离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临时零售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经营场所的设置符合本市零售经营布点要求。二是经营场所应当使用防火阻燃棚,周边印制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齐消防器材。三是不得在防火阻燃棚内使用电暖器、电热毯、电热锅等用电设施。四是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及使用非护套线。五是不得在经营场所周围现场试放烟花爆竹。六是不得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七是经营场所现场储存烟花爆竹,存放数量不得超过80箱。

  主持人:我市对燃放烟花爆竹有哪些新的规定呢?

  宋国:《办法》规定,市民购买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并在指定地点和划定的时间内燃放。一是个人不得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二是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三是不得在建筑物内、构筑物上燃放烟花爆竹。四是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并且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陪同看护。

  主持人:宋局长,我们是如何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和控燃管理的呢?

  宋国:我们将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平台广泛宣传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严重危害性,形成人人遵守《办法》,人人抵制和监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氛围。同时,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的管控力度。一是加强重大节日时段的巡查清查,利用遥控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重要场所和交通枢纽实施全程监控,一经发现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立即进行查处。二是加大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管力度,大幅削减订货数量。三是在禁止燃放区域严禁售卖烟花爆竹,在非禁放区控制压缩零售点数量。四是在城市主要干道增设临时检查点,加强运输车辆的检查,防止非法烟花爆竹流入我市。五是对曾经从事非法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嫌疑人纳入管控范围,及时进行教育疏导,防止违法事件再次发生。六是组织力量对城郊结合部、废弃工厂、养殖场等重点地区开展拉网式排查清理,及时堵塞漏洞。

  主持人:好,再次感谢宋局长做客天津政务网,为我们详细介绍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情况,本期访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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