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刘旭”留言:我是一名肢体三级残疾,因腰部残疾,需要一个助理自行车,但是在乘坐地铁的时候,因不能携带自行车,不能上车。
交通运输委回复:天津轨道交通作为本市公共交通的骨干力量,始终以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为原则,关注残疾人民生问题,通过实施残疾人免费乘车政策,增设无障碍服务引导标识,推进无障碍设施升级改造等服务举措,努力改善残疾人出行方式。目前,根据《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和轨道交通集团《携带代步工具进站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携带行李、代步工具进站时符合以下条件均可进站乘车:
1.携带的代步工具不得违反《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十四、十五、十六项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使用滑板、轮滑鞋;携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2.携带的代步工具不得含有液体蓄电池,应符合《天津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天津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危险品目录第六项规定: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3.携带电动代步工具尺寸不得超限,符合《天津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要求。根据《天津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六条:“凡携带重量超过30千克或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体积大于0.15立方米的物品,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禁止进站乘车。”
4.为避免乘客使用,方便乘客携带,要求乘客包装好后进站乘车。
因此,残疾乘客携带辅助代步工具乘坐地铁时,应注意所携带代步工具的尺寸、电池等参数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以免耽误出行。(津云新闻记者 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