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天津二中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已经实施保全措施的被执行人名下96套在建房产进行了评估。该房产虽然已经施工完毕,但并未进行权属初始登记,施工中的所有相关材料由申请执行人掌握,而被执行人急需这些材料进行产权初始登记,为此双方矛盾较大。
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执行法官并未机械按照执行流程进行评估、拍卖,而是因势利导,多次亲赴现场,走访相关机构,协调当地不动产登记机关以及房产销售资金监管部门,在确保售房款专用的监管账户已被法院查控的前提下,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由该院指定的第三方对涉案房屋开盘销售。目前房屋销售态势良好。本案工程款总计八千余万元,该院已分批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将近五千余万元,及时解决了申请执行人因建设施工产生的民工工资、材料款等诸多困难,同时被执行人的相关权益也得到充分保护。目前,涉案房屋销售款正在陆续进账,预计年底本案将全部执行完毕。
二中院执行法官灵活办案、因案施策的工作做法得到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方的充分肯定,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津云新闻编辑 张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