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办法》对公租房退出管理是如何规定的呢?
唐连蒙:一是公租房承租家庭违反租赁合同,若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空置,擅自改变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经催告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等行为的,公租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二是对公租房承租家庭未按规定申请续租或者申请续租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公租房合同解除,承租家庭在租赁期内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获得其他住房的,经营单位应当通知承租家庭限期腾退公租房。为了更好地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过渡性基本住房需求,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准入环节设置租赁担保、实现多部门互联网络、建立不良信用管理、畅通司法诉讼渠道等措施,探索多元化退出方式,完善保障措施,建立了公租房循环使用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