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扫码阅读手机版

来源: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作者: 编辑:张志怡 2018-10-17 09:56:20

  天津北方网讯:10月15日,津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那么王某为什么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而获刑呢?

  2012年9月25日,经津南法院调解,被告人王某经营的东莞市某线缆有限公司分期分批给付马某经营的天津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598951.95元,并于当日法院作出对东莞市某线缆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的裁定,裁定其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转让、抵押。查封期限为一年,被告人王某在调解书生效后,已偿还天津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23071.95元。

  但是3个多月过去了,马某却一直没有收到那剩下的100多万。2012年12月,马某公司向津南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公司剩余款项,执行法官收案后向被执行人东莞市某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义务并现场确认查封财产尚在原处,随后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某说明财产继续查封,不得转移。而在查封现场,王某也承诺分期给付欠款。

  2013年5月,鉴于王某还是没能将欠款给付,执行法官再次前往现场查看查封财产准备拍卖,谁知,王某的公司已经停止经营,而其内的设备已经大部分被转移了。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故法院决定移送公安机立案侦查追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随后,王某被列入网上被通缉人员名单。最后王某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自首。

  据本案主审法官张宝晶介绍,王某在自首当天将余款人民币1075880元全部还清,并取得了马某的谅解。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告人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认罪、悔罪。津南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法官提示,在全国法院坚决打赢“执行难”的大潮中,法院将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等行为予以严惩,构成犯罪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津云新闻记者 柴莹)

下载津云客户端关注更多精彩

推荐新闻

我来说两句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