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义务人干扰法院执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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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 编辑:张志怡 2018-10-09 10:49:15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津南法院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双方当事人在审判阶段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依法确认出具调解书。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人遂向津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欠款。

  收案后,承办法官蒋金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银行存款,名下登记有一辆奥迪牌和一辆宝来牌汽车,奥迪汽车在本案审判阶段被保全查封,宝来牌汽车随即也被执行法官予以查封。因上述车辆均未被法院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变价处置。在此期间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又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且经多次联系未果。据申请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在八里台镇某还迁小区居住,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却寻人未果,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几天后上午,承办法官接到申请人举报称其在津南区某汽车修理厂修车时偶然发现了被津南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奥迪牌汽车。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核实,经查修理厂内的奥迪牌汽车确系查封车辆。该车正在维修,尚未修理完毕,维修费用亦未预先支付,因车辆不宜强行扣押,法官遂当场向修理厂马某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修理厂协助扣留汽车,并再三叮嘱不得将车辆交付车主,车辆修好后马上联系承办法官扣押车辆。当日下午2时修理厂马某电话联系承办法官,称车主到达现场后要求提车,其阻拦不住,车辆已被开走。经核实,得知修理厂在收到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并未重视,也未对车辆进行谨慎看管。提车人到达现场后交付完300余元的修车费后驾车驶出修理厂。在此期间修理厂未采取有效可行的方式配合协助扣留义务。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等行为的,人民法院责令其履行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拘留等措施。

  修理厂无视法院送达的强制执行裁定,未有效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导致执行落空。经释法明理,修理厂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向法院作出深刻检讨和悔过,津南法院对其进行依法处理。并就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法院已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尚在审查中。(津云新闻编辑 张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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