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要退货 商家却“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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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日报 作者: 编辑:张志怡 2018-09-25 14:31:56

  读者周女士在塘沽一家手机专卖店刚刚买了一部新手机,当时店员承诺该手机价格是最低价,买贵了退货。同一天周女士发现一家超市同品牌同款手机售价低于该专卖店,便在超市购买了一部,当她到专卖店退掉前一部手机,而此时店员的退机承诺却“不灵”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周女士在一家个体手机店销售人员的极力推荐下,花2080元购买了一部新手机。当时,销售人员郑重承诺所购手机是本地区的最低价,若买贵了随时可以 退货。同日,周女士来到某超市购物时,发现自己所购同款手机标价仅为1880元,为此,周女士立即回到手机店询问。而店方告知只要手持票据证明超市价格确 比本店低,同意为周女士办理退机。周女士不假思索即刻返回超市最终以1750元的价格购买了同样一部新手机。当其找回店里要求退机时,店方却称虽然有超市 的发票,但发票未标明手机品牌、型号等重要信息,必须手持超市人员手写的票据方可退机。此时的周女士眼前一懵,极为恼火,她认为店方在有意刁难她。

  后周女士到塘沽消协投诉,针对周女士反映的情况,消协工作人员发现店方的承诺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任何书面约定,而周女士手持的超市发票上只标注音乐 手机,没有品牌等重要信息,与手机店的票据无法相互印证。她也曾找到超市索要手写票据遭拒。面对因退机不成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周女士,消协工作人员耐心 解释,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让其充分认识到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索要并保留书面证据的重要性。同时,指导和建议周女士如何与商家进一步协商,尽量弥补自己所 受的损失。

  周女士因为缺乏充足的证据而导致维权不利。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对商家作出的承诺要问清,更要书面注明承诺的事项、内容、条件等重要 信息,形成书面约定,口头约定一经反悔无法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应保持科学理性的消费,切忌对商家的“忽悠”听之任之,增强法律意识和分析判断是非的能 力,打好自我维权的“保护伞”。此外,也提醒所有的商家,重合同、守信誉、讲诚信、践承诺是经营之道,以“忽悠”、“哄骗”等伎俩寻求经济利益而置消费者 的权益于不顾,是在故步自封,自毁声誉,实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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