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目前法定陪产假天数是否应为工作日天数?
2014年8月天津市人口计生委下发【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中明确答复:“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既用人单位应给予七个工作日护理假。
2015年北方网上也曾有网友对此问题提问,得到的反馈同样是七日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应为七个工作日。
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未对护理假相关条款描述作出修改,依旧为“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
请问2014年的“答复”是否至今依然有效?用人单位是否应给予符合条件的男职工总计七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之前本人就此问题进行过提问,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快速热情的电话反馈,肯定了护理假应为七个工作日,但未在网页上做出书面明确回复。本次再次麻烦工作人员,希望对此问题得到明确的文字答案,以据此提醒单位修改公司相关制度解释以符合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