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前不久本网刊发了“执行不能≠执行难”的文章,今天小编用两个典型案例进一步为大家说明。
张某李某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同学关系,双方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借款期限为30天,借款利率为日万分之七,借款本息在2014年4月20日一次性还清,逾期还款则应支付违约金。因张某未如约偿还借款本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经查,张某下落不明,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天津市“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此外,执行法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实地调查,也未发现任何执行线索。后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事项予以告知,并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债务人下落不明,且对债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仍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这是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社会风险,需要凝聚全社会力量从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
某商贸公司与某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商贸公司因欠某能源公司货款1,000,000元被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商贸公司支付某能源公司货款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但在判决生效后,某商贸公司拒不履行义务,某能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天津市“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等财产,名下仅有津牌捷达车一辆,后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已经没有正常生产经营,其厂房及机器设备均系租赁物,因拖欠租金已被出租人收回,未发现上述捷达车,且被执行人的负责人系外省人,已经下落不明。前往车管所调查后,得知该机动车已多年未检,也未查询到该车的任何行车记录。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执行法院依法定程序做出处理。据此,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已无正常生产经营,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已是“空壳”,被执行人的负责人也下落不明,执行法院线上线下多渠道调查,仍未发现财产线索。执行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向申请执行人充分介绍了案件执行过程,并取得其理解,遂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津云新闻编辑 张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