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经查实后,当事人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我们给市民有哪些提醒呢?
王文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五十一条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处以违法所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借此机会,提醒广大市民,必须依法通过正当途径使用住房公积金,不要轻信一些不法人员的引诱拐骗,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使用住房公积金,一旦被发现,轻则被要求退回违法获得的资金,重则被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主持人:好,再次感谢王主任做客天津政务网,为我们详细介绍我市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有关情况,本期访谈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