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文红做客天津政务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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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政务网 作者: 编辑:张志怡 2018-08-27 10:13:09


  主持人:王主任,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哪些新的规定呢?

  王文红:《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改进提取政策;二是优化提取审核流程;三是开展违规提取治理工作;四是广泛开展宣传引导。网民朋友们关注度最高的内容应是规范改进提取政策,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规范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为打击不法中介通过异地转移接续业务配合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实施意见》明确职工办理异地转入业务,应在我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半年以上并逐月缴存满半年。

  (二)规范购买私产住房提取时限。按照我市现行提取政策,9月1日之前,职工购买私产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时间限制。为打击不法中介协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实施意见》明确职工名下已有住房,9月1日之后,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新购私产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持有房屋产权满半年。

  (三)调整解除劳动关系提取规定。目前,我市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有领取失业保险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三项规定。为方便市民理解,此次政策调整将我市三项解除劳动关系提取规定,统一视为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账户应封存满半年。

  (四)调整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规定。此次政策调整主要贯彻中央确定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保证资金用于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此次政策规定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在今年9月1日之后(含),职工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部分,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均不受影响。职工名下只有商业住房贷款,或者只有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也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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