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朱* 提问时间:2018-08-03 10:27

标题:《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咨询

    本人在东丽湖万科城赏湖苑二期自有产权住房,并在三期购买了自有车位,由物业开具了车位所有权证明,在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过程中,核实建设单位前期并没有设计完成地下停车位充电桩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电力企业人员到现场确定只需要开发商到电力企业正常申请扩容即可。目前开发商联合物业以安全为由,要求必须全体业主同意才能在小区所在地上区域安装充电桩,地下停车场无法安装充电桩。在购买车位前,以及购买电动车前都咨询过物业是否可以安装充电桩,得到的口头答复都是可以安装。赏湖苑三期地下车库交付时间为2017年11月,实际晚于中央四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文件。是否涉嫌违规?求助后续该如何处理?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发改委 回复时间:2018-08-17 15:03 是否超时:

尊敬的朱明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以二次回复的形式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市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9日


尊敬的朱明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我委有关工作人员已致电听取您的意见建议,并就您反映的相关问题做了答复。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市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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