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原告宋某是职业放贷人,被告李某是某大学二年级的学生。李某因勤工俭学需要启动资金,看到网上广告,来到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后因偿还借款发生争议,宋某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宋某以《借款合同》作为证据,合同显示“宋某是出借人,李某是借款人,借款用途是购买汽车,借款数额9.75万元,借款交付方式是现金给付,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3%,落款有宋某、李某签字”。李某承认签字真实,但否认借款数额,认为借款只有1万元,李某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案外人通过支付宝分三笔向李某转款1万元。宋某则否认支付宝转账与本案有关,提供照片和录像证明付款过程,照片和录像显示李某手举身份证和《借款合同》,面前摆放10摞(沓)现金,近10万元,李某在视频中声称已经收到9.75万元借款。
法院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交付借款是民间借贷生效的要件。宋某和李某之间不存在近亲属等特殊身份关系,宋某作为放贷人应当规范和严格自己的履行行为,应当举证证明交付借款的完整过程并达到令人确信的程度。宋某陈述现金交付9.75万元,此举违反职业放贷的交易规则和交易习惯。宣判后宋某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当前民间借贷案件中不仅包括传统的亲友之间互助性质借贷,更多的是职业放贷。职业放贷往往有组织地进行发布广告、招揽客户、签订合同、实施放款、催收贷款等,团体成员各负其责。职业放贷还存在“套路贷”现象,存在多种套路设下的陷阱。“套路贷”以贷款为诱饵,不以赚取利息为目的,其目标是额外占有借款人财产。最常见的套路就是利用借款人急需借款的心态或者社会经验不足,采取蒙骗、敲诈、威胁等手段,以“担保”、“押金”、“行规”等借口,迫使借款人确认虚构的本金,达到借款合同内容清晰、交付借款证据充分等表象,产生借款合同成立的错觉,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达到非法目的,借款人很难形成有力的反驳。“套路贷”对社会秩序和金融秩序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应当增加预防成本。审理本案的法官看到宋某提交的照片和录像,立即产生警觉。如此大额借款与借款人的身份和实际需求不符,宋某居然相信一个没有正常收入来源的大学生具有偿还大额借款的能力和信用违背常理,现金交付大额借款违反通常的交易规则和交易习惯,所以做出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
该案裁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精神,通过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通过提高职业放贷的证明标准,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款项来源、款项交付、借贷双方的基础社会关系,结合经验法则、交易规则和交易习惯,综合判断借贷事实的合理性、合规性和高度可能性。透过表象看本质,揭开面纱,有效识别“套路贷”,不给违法行为可乘之机。(津云新闻编辑 张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