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我市在“依法依规保障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奖励和报酬”方面是怎样规定的呢?
祖延辉:依法依规保障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奖励和报酬。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充分发挥股权和分红的长期激励作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税收支持政策等2个方面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充分发挥股权和分红的长期激励作用”。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强化高校和科研院所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制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股权变更、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实施办法,为获得股权奖励的科研人员做好股权变更、分红等服务。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高校和科研院所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审批。高校和科研院所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在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二是“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税收支持政策”。在国家政策基础上对加大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落实力度进行了更加细化和明确的规定。文件规定“加大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落实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国内企业,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份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