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我市在“建立鼓励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政策体系”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
祖延辉:建立鼓励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政策体系,明确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选派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合作开展科技创新项目;规范和保障科研人员开展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目的的兼职兼薪活动;规范和保障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等3个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选派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以下称企业科技特派员)到企业挂职或合作开展科技创新项目”。文件明确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科技特派员、企业三方依法依规签订协议,约定工作期限、工资待遇、报酬与奖励、个人所得税缴纳以及科技成果权益分配等事项。企业科技特派员在企业期间,继续享受原单位工资待遇,并可以依照约定在企业领取生活补助金、绩效奖励等报酬或者领取企业年薪,同时享有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权利”。
二是“规范和保障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带着科技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这一条政策措施明确规定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档案和人事关系。并对离岗科研人员的待遇、职称评审、保密、成果归属、以及退休和返岗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高校、科研院所与离岗科研人员以协议方式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新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离岗科研人员、相关企业三方以协议方式明确相关权属和收益分配等。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社会保险费仍按原渠道缴存,缴费基数参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申请返回原单位的,可提前返回,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三是细化补充了“规范和保障科研人员开展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目的的兼职兼薪活动”。提出“支持和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科研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制定科研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管理办法,对有关情况进行内部公示,规范兼职期限、保密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并报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创业项目涉及所在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与相关企业三方应当以协议方式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和市委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