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祖主任,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收入分配自主权”方面我们有哪些具体政策措施呢?
祖延辉:这个方面目前有4条具体政策措施。其中两条是天津特色的政策,两条是在国家政策基础上的细化和补充。
一是“扩大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文件明确提出“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确定单位内部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同时明确了“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与报酬、承担科研项目所列支绩效奖励、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所获收入或绩效支出”等三类收入,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二是“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自主权”。这一条政策是结合《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推进实施,明确提出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的自主权。并且可由高校科研机构自主提高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
细化补充了2条:一是“落实高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等方面自主权”。提出试点施行市属高校人员总量管理和动态调整制度。高校可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和配备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工资制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调控范围。二是“落实横向项目管理和收入分配自主权”。这一条政策在国家《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对高校和科研院所获得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提出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与项目组约定分配比例,或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后用于对项目组成员绩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