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翟主任,《规定》在绿色建筑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方面有何要求呢?
翟家常:按照国家及我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要求,为了加强绿色建筑项目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规定》明确了从立项、土地、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到施工、验收、运营管理、评价等全过程的闭合管理制度。比如,在项目立项环节,要求: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当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
(一)在规划选址和土地出让环节。要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时,应当就绿色建筑要求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在设计、施工图审查等环节。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和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技术措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在施工环节。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采取降低能耗、 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等措施。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四)在竣工验收环节。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绿色建筑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组织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主持人:翟主任,我们如何对绿色建筑进行评价呢?
翟家常:为了增强绿色建筑评价的可操作性,提高绿色建筑项目评价的质量,《规定》中明确了在我市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主要是项目的设计文件,经评审符合国家和我市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向社会公示后,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标识,要求项目投入使用一年后,经评审符合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向社会公示后,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运行,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自动监控,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