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聂祥 提问时间:2018-04-02 14:53

标题:半年新车交通事故被追尾,能否主张折损费?

    本人半年新车,车价15万左右,被他人全责连环追尾,4s店修车费高达4万多,修车大约要3周,可否主张新车折损费?以及这3周的交通费?诉讼前一定要找评估中心鉴定么?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8-04-08 11:37 是否超时:

尊敬的聂祥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新车折损费能否赔偿?

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认为:“......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以上规定,如您主张新车折损费,法院会从严审查,如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新车折损费损失的,将无法获得支持。

2. 交通费能否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您的车辆属于非经营性车辆,在车辆维修期间,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是可以获得赔偿的,但您应当提供必要的公共交通费用、出租车费用、无法使用期间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3. 诉讼前是否一定要找评估中心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您起诉后,可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进行鉴定,且诉讼前形成的的鉴定结果可能因对方提供证据反驳后而需重新进行鉴定。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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