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大家也很关注改革的衔接问题,如果去年12月以前,单位有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税费改革后怎么处理呢?
王增光:按照规定,我市开征水资源税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管理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也就是说,对于全市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来说,截至2017年12月1日之前,如果有欠缴或者预缴的水资源费,还是按照改革前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缴或者退还;如果从去年12月1日以后,纳税人发生了取水行为,应按照我市水资源税征管办法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地税局申报缴纳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