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王总经济师,刚才您提到了用水计划管理,如果超过计划用水怎样收税呢?
王增光:好的。实施办法明确,纳税人应按市水务局批准的计划取用水。主管税务机关应监控纳税人水资源税申报情况。纳税人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批准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其中: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对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计划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