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王总经济师,水资源“费改税”后,征收部门有什么变化吗?税额是如何确定的呢?
王增光:以前,我市施行的是市级企业水资源费由财政部门征收,区级企业由各区水务局征收。费改税后,水资源税全部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按照税费平移的原则,我市税额采取差别化设置,目的是引导纳税人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限采地下水。设置的税额标准最低为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地表水,按照每立方米0.1元的标准征收;最高为特种行业直取地下水,按照每立方米40元的标准征收。总体看,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8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4元。同时,对农业、城镇公共供水、特殊用水之外的其他行业实行用水计划管理,市水务局负责按年下达用水计划,年度内超过计划的,实行加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