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禁放令
2017年11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法规,明确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改变
外环线以外六类地区为禁止燃放区域
外环线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港区、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在规定之外,外环线以外的地区人民政府也可以自行决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区域
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除禁放区域外,为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在限制区域内,除春节期间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本年度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根据新规,今后,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由限地、限时燃放烟花爆竹,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市“禁放”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组织焰火晚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惩罚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对于普通百姓,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