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日前通过《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具体改变
认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
制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制止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或者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
其他见义勇为情形。
认定奖励
经公安机关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群体,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等荣誉称号。
荣获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以及被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全国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保护规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再办理收费等手续;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见义勇为人员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人员受到损害,法律规定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受益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