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发布指导意见 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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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日报 作者:马晓冬 万红 编辑:张志怡 2017-09-30 16:19:24

  ●企业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在本市开立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

  ●企业应与银行签订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实施专款专用

  ●企业应接受交通、金融部门监管,防范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风险

  ●鼓励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委获悉,《天津市关于鼓励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近日公布,对各部门职责分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运营和使用者行为等方面进行规定,引导共享单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指导意见》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车辆停放]

  政府企业用户三方都有责任

  随着共享单车品牌和数量的不断增加,乱停乱放现象也让不少人头痛,影响城市的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就车辆停放问题,《指导意见》从政府、企业和使用者三个方面加以规范。

  《指导意见》首先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的监管职责。二是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应根据车辆投放的数量组建专业服务管理队伍,负责对集中停放点位的车辆停放实施管理,同时配置相应的车辆固定设备;针对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重点地区车辆管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工作机制。三是要求使用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押金收取]

  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根据用户反映,押金费用高、押金难退是一些共享单车企业的“通病”。《指导意见》明确,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对于收取押金的企业,要求建立完善承租人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根据规定,企业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在本市开立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并与银行签订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部门监管,防范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风险。此外,《指导意见》明确了相关支付结算要求,并要求企业退出运营前应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及预付资金。

  [骑行安全]

  鼓励为用户购买意外险

  《指导意见》要求,作为运营者,企业应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保,定期检修,保障车辆的安全性;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同时鼓励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定企业对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保障承租人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

  此外,企业应建立承租人投诉受理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企业所采集的承租人身份信息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津云”—北方网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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