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公司是否需要担责?保姆纵火案悲痛后的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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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晚报王学军 编辑:文婷 2017-07-28 10:41:00

内容提要:近日,杭州一高层住宅楼内发生的“保姆纵火案”中,女主人和三个孩子命殒火场,嫌疑人莫某晶涉嫌放火罪被公安机关控制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杭州一高层住宅楼内发生的“保姆纵火案”中,女主人和三个孩子命殒火场,嫌疑人莫某晶涉嫌放火罪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这一惨绝人寰的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就此,本市一些法律界人士展开了讨论。

  物业公司是否担责,恐需鉴定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郭明龙

  如果本案物业公司存在过错,那么其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受害人近亲属认为保姆纵火,物业公司因存在不作为,也应承担责任。物业公司所承担的积极防火义务是认定其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物业公司基于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业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并不是无限度的,物业公司只承担与其资质、能力和防免相适应的义务。物业公司负有维护日常消防设施、开展消防一般防护、发现火灾及时报警、为消防部门灭火提供协助等义务。如果最终认定消防未能尽到以上义务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物业公司并不是完全承担对受害人近亲属的赔偿责任,其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不过,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还应当证明其不作为与四受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联系,这一点估计需要通过鉴定才能确定。

  “放火罪”的定性是准确的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潘晓滨

  当地警方以放火罪将莫某晶逮捕,而非将该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质疑。事实上,警方对保姆纵火案的定性是准确的。

  放火罪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来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它分为明知自己行为能够导致火灾却依旧行动,或者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火灾却放任灾难发生。放火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生命和财产安全。而故意杀人罪的侵犯对象是特定人的生命权。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在杀人的同时有没有侵犯公共安全。本案中,火灾发生在高层住宅,莫某晶作案时应该意识到放火行为可能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危害,却故意为之,因此警方对于她涉嫌放火罪的定性是准确的。

  至于放火罪的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案件中,莫某晶的放火行为导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法官在判案中只需要将此纳入到放火罪危害程度的考虑中进行量刑,无需另行定罪。

  烧不掉的法律责任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王福涛

  从法律角度来看,家政公司是否需要担责,需要看嫌疑人是家政公司的员工,还是家政公司作为居间人,将嫌疑人介绍给业主的。简单来说,就是业主是和谁签订的合同。如果家政公司是居间人,要看家政公司是否在向业主提供保姆中介服务时存在审核不严的问题,是否违反了家政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居间服务条款或者招聘要求,如果家政公司存在过错,就应该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嫌疑人是家政公司的员工,又在工作过程中实施危害行为,那么业主可以直接要求家政公司进行赔偿。

  而物业公司称,消火栓无法使用是因为业主不会操作而导致的。然而网络上曝光的视频显示,不会操作消火栓的人,是穿着“绿城保安”以及物业工作服的男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0条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有:1.指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4.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无损。”本案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火栓,明显在小区消防设施管理问题上存在过错,公安部门应当对小区消防问题进行全面筛查和评估,明确物业责任。(“津云”——北方网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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