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芦台三中设置实验班问题的投诉
区领导:
我家孩子今年小生初,被芦台三中录取了。听闻芦台三中正筹划开设重点实验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教育法是明令禁止的,实践证明设置重点班实验班,只是为提高学校的成绩,但对孩子身心发育是弊端颇大的。所以我恳请区领导,为了更多孩子的身心发育、健康成长务必取消芦台三中设置实验班重点班的做法。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