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先交钱后验房的流程是否合法?
请您查阅就房屋买卖与开发商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是否就交房流程进行了明确约定,如有,则双方应遵循合同约定的流程进行交房;如合同中无明确约定的,且您不认可“先交钱后验房”流程的,您就交房流程与开发商进行沟通以商讨出双方均认可交房流程。
2、小区出现如上列举的问题能否要求开发商暂停交房?如果不可以那么通过何种方式能够暂停交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第四项规定:“买受人能否以房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收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答:如果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定的交房条件,虽然房屋质量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导致迟延交房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如您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或者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您可以要求开发商暂停交房或者您有权拒绝收房。但同时请您注意,是否属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如不被认定,您的主张将难以得到支持。
3、根据合同中关于交房时间的约定,29日为实际交付时间,从该最后期限第二日起与该房屋有关的全部权利、责任及风险均有购房人承担。业主们目前均未交房,那么29号以后是否即为默认收房?如果默认收房,那么房屋出现的其他问题开发商都不承担任何责任了,是这样吗?
3.1 关于“默认收房”问题的回复
根据您的介绍,您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签订的合同约定,如购房人未履行收房义务的,则自6月29日起,视为实际交付时间。
根据上述约定,开发商有权主张自2017年6月29日起商品房已实际交付至购房人。
3.2 关于收房后房屋质量责任承担问题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根据以上,商品房交房后,开发商仍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4、目前业主们要求开发商能积极配合解决问题,但是开发商施工推诿拖延不出面,业主们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维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前述规定,如商品房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您可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违约或赔偿等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 律师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