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扫码阅读手机版

来源: 中国人大网 作者: 编辑:文婷 2017-07-03 09:52:42

  目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 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 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  [2]  [3]  下一页  尾页

下载前沿客户端关注更多精彩

推荐新闻

我来说两句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