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肖行郁”留言:北京市医保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取消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医事服务费额度大大超过未改革前的挂号费的标准。北京患者医事服务费能走医保报销大部分,我们异地安置人员在北京就医医事服务费要全额自付,资金付出压力太大了。能否结合天津市医改对接,给于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医医事服务费报销呢?或者采取何种形式补充报销一部分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6个文件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号)文件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含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按照本市规定执行。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本市优先解决的是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问题,年底将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至于在异地门诊就医发生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需在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后逐步推进。
以网友为例,网友在北京异地就医之前,可提前到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从北京阜外医院、301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等19家与本市实现异地联网结算的医院中,选择三家医院作为本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院。网友在上述医院住院就医,可实行直接联网刷卡结算,发生的药事服务费可按本市医保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津云”—前沿新闻记者张令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