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执行、和解48小时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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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 编辑:张志怡 2017-06-14 13:43:31

内容提要:2017年4月18日上午10时,在静海法院第十六法庭,审理了一起原告天津友发鸿拓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一案。

  天津北方网讯:2017年4月18日上午10时,在静海法院第十六法庭,审理了一起原告天津友发鸿拓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一案。

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贺起出庭应诉

  原告企业位于静海区大邱庄镇,第三人受伤时间是2016年3月,距现在已经一年多,且受伤职工已经回东北老家,开庭前做火车赶来静海,参加庭审。鉴于本案第三人在静海无居所的实际困难,合议庭在庭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详细研究了案卷,并电话与原告、第三人进行沟通,了解企业和第三人对实际工伤情况的态度,以便快审快结,减少诉讼成本,解决职工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开庭前因为被告区人力社保局有紧急会议,分管局长不能出庭,合议庭紧急联系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阐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对调解解决的重要性,得到了积极回应,并即刻派出该局另一分管局长赶来法庭,代表区人力社保局出庭应诉。

图右为王贺起

  庭审中,合议庭对区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征求了第三人的意见。合议庭发现,双方对诉争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身没有多大争议,原告企业也是源于第三人在事后协调解决争议的态度不好,才坚持走完所有法定程序之后,再给予工伤保险赔偿。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出庭应诉的副局长积极配合,为案件协商和解作出承诺和努力。原告和第三人对行政机关认真负责、勇于担当的态度十分满意。合议庭认为本案协商解决的可能性很大,但唯一欠缺的是原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合议庭考虑的调解条件,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被授权,因此当庭没有达成和解协议。

第三人刘某某(受工伤职工)及亲属向静海法院赠送锦旗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立即联系原告企业,并于转天,即4月19日上午,由审判长带领法官助理,直接到原告天津友发鸿拓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上门办案,把审理情况和争议焦点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沟通,面对这样的诚意,代表人当即表示愿意配合调解,愿意配合法院工作。法官们经过整整一个上午耐心细致的走访、调查和调解,最后,原告企业当场支付赔偿金五万元,给予了第三人,同时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第三人及其亲属心情也很激动,感激法官们这样为当事人办实事的诚意,这样不辞辛苦的干劲儿,如此快速的上门协调案件。拿到五万元钱的刘某某激动的说:“没有想到会在开庭第二天拿到钱,也从没想过法院的法官会亲自到厂子解决问题,太感谢你们了!谢谢法官,谢谢静海法院!”

  4月20日,第三人刘某某和其家人把一面写着“执法公正、心系百姓、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金字锦旗送到第十六法庭,向行政审判庭的法官表示感谢。

  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调解程序的探索与实践,是结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来推行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能够最大程度的避免争议扩大,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便民、惠民,化解行政争议的举措,真正做到定纷止争。这起案件的快速调解结案,节约了司法资源,给当事人减少了诉讼成本,确保了司法公正,提高了司法公信力。行政审判中的调解,积极发挥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解决矛盾纠纷的作用。不仅仅是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率,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场敢拍板、能拍板、勇担当,巧妙化解矛盾纠纷,得到行政相对人的肯定和信任,这才是行政诉讼案结事了的目标追求。(“津云”—前沿新闻记者 张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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