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宝坻法院切实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有效维护司法权威。近日,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宝坻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朱某是一件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的当事人。2016年1月5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朱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除其在侯某承包土地上所建设的房屋,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侯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150元。后朱某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朱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侯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工作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多次执行,但朱某均拒不执行。2016年10月27日,宝坻法院下达公告,责令朱某限期清除上述房屋并从该土地迁出。但朱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清除该房屋,也未从该房屋中迁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针对这一事实,宝坻法院以朱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侦查期间,朱某迫于司法压力,于2017年1月17日主动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案件侦查终结后,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朱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津云”—前沿新闻记者 张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