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胡栋臣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时间以及可否索赔经济损失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您所述的情况,在您已经与开发商签订协议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时间为房屋初始登记后180天内的情形下,请您核实开发商是否已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及截至目前是否已经超过180天,如开发商尚未完成房屋初始登记或初始登记完成至目前尚不满180天,开发商未协助您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尚不构成违约,您无法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如开发商已完成房屋初始登记且至目前已超出180天的,您将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违约责任。
2. 关于可否按照其他标准索赔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结合本答复第一点,在开发商构成逾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您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在违约金标准过低的情形下请求增加违约金,但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将以您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且您需证明您所遭受实际损失的数额及系由开发商原因导致损失。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 律师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