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人民法院:心系百姓 不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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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 编辑:张志怡 2017-05-24 13:48:21

内容提要:2017年5月9日上午,东丽法院执行局接待室里挤满了前来领取执行款的当事人。他们意外及喜悦的心情难掩,内心充满着对执行法官的感激。他们的执行案件均为2015年以前案件,有的已经几年甚至十余年,此次案件的解决充分展示了执行局的辛勤工作及执行法官的为民情怀

  天津北方网讯:2017年5月9日上午,东丽法院执行局接待室里挤满了前来领取执行款的当事人。他们意外及喜悦的心情难掩,内心充满着对执行法官的感激。他们的执行案件均为2015年以前案件,有的已经几年甚至十余年,此次案件的解决充分展示了执行局的辛勤工作及执行法官的为民情怀。

  申请人马某某说,“我的这个案子时隔近十年,中间换了好几位法官,我也知道当时被执行人确实没有钱,时间一长,也不抱什么希望了,没想到法官们还能想起来我这个案子,还惦记着。。。。打电话让我来领钱的时候,我还真有点不敢相信,非常感谢东丽法院,感谢执行法官的努力,我们弱势群体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不再求助无门。。。。”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劳务费纠纷一案,2007年4月28日,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签订协议书,由原告为被告修建洗浴中心工程。2007年9月13日,被告为原告打一欠条,欠工资款总计21200元。2007年12月28日,被告给付原告现金3000元,尚欠原告18200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丽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孙某某于2008年2月29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马某某劳务费182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50元,由被告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马某某于2008年3月25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身患肝炎,生活困难。经申请人同意,2008年6月12日,东丽区法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执行案件后因承办法官调离、换岗等原因,中间几位法官接手,均因该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未恢复执行程序。今年,东丽法院执行局对终本积案开展新一轮的全面清理工作,经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被执行人才交付全部未履行款项,使此案彻底执结。

  东丽法院执行局成立的清理积案小组,以执行局局长张福平为组长,副庭长律洪义为副组长,部分执行干警为组员,决定对2016年之前的11396件执行积案进行新一轮的清理,其中1075件为涉民生案件。清理工作的第一阶段是对涉民生案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自开始以来,执行人员首先查阅所有案件卷宗,登记双方当事人及财产相关信息;其次,联系被执行人就财产情况进行报告,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能够自动履行的案件自动履行结案;拒不履行的对其财产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建立台账,按执行不能处理。清理小组工作人员通过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与被执行人不断沟通,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采取强制措施等,反复做被执行人的工作,促使其履行义务。对涉民生积案进行清理,具有多方面的意义。第一,彻底执结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后,进入终本库,形成一个庞大的案件数量,这无论是对于法院工作,对于执行法官都形成沉重的办案压力;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使得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长期难以维护,所谓“迟来的正义并非真正的正义”,只有案件执行完毕,才意味着群众的维权得以真正圆满。第二,赢得群众支持,树立司法权威。执行案件的解决满足了群众期待,达到了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初衷,增加了群众对于法律的信任,增强了司法公信力,有助于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及法治建设。第三,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人与人之间的纠纷长期累积得不到解决,弱势群体没有可以维权的途径,他们只能寄希望于个人力量,或暴力或信访等,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东丽法院全体干警,始终心系群众,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直保持高度关注,彰显了执行法官的为民情怀及对法治事业的忠诚和信仰,是所有司法工作者应坚持的品质。(“津云”—前沿新闻记者 张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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