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毛先生: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
《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一、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决定的,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才可以,本案中,购房已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夫或妻一方不得私自决定;二、妻子背着丈夫购买房屋,房屋只有丈夫才有资格购买,这种情况下,妻子无权代理丈夫办理购房事宜,未经丈夫追认,对丈夫不发生效力,由妻子承担责任。此种情形下合同无效。
又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中介不知道妻子背着您购房,已经拿出与您相关的证件,如果中介有理由相信是妻子代理您办理购房事宜,那么中介有理由相信妻子是有权代理,合同有效。如果中介已经知道购房一事是妻子一人作出的决定,那么中介属于恶意,合同无效。
2.关于定金问题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合同有效,那么您这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即使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中介要求再付一万元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合同无效,定金应当返还给您这一方,但是给中介造成的损失,由妻子来承担。
关于费用花费的真实性,您可以要求中介出具相关花费的票据来证明,以免造成您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 律师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