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崔治巍 提问时间:2017-05-01 05:30

标题:中北镇溪秀苑27户房产问题

    律师您好,我是中北镇溪秀苑的10号楼的一个住户。我们在2005年时买的房,当时说是抵债房没有房产证,说是我们个人可以自行办理。可现在房管局不给办,开发商也不给办,找信访办反应多次也是石沉大海。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在卖给我们房的李彦良我们找不到,不知道该怎么办。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7-05-09 15:02 是否超时:

尊敬的崔治巍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陈述,您于2005年自卖方李彦良(下称“卖方”)处购得房屋(下称“房屋”)一套,但卖方声称前述房屋因系“抵债房”而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现您拟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但不动产登记机关与开发商并不配合您办理。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您是否有权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第二条规定:“......(三)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1.因存量房屋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八)以房抵债的转移登记1.以房抵债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抵债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

  根据前述规定,在您所购买房屋系“抵债房”且卖方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情形下,如您要求卖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应当由卖方与以房屋向其抵债的债务人先行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后,方可由您与卖方共同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否则不动产登记机关有权不予登记。

  2. 关于您如何维权的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前述规定,如您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请您核实您与卖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相关合同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如有约定则按约定的方式解决,如未约定您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卖方赔偿您的损失,同时在诉讼阶段如卖方仍未参与的,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公告送达并在到期后卖方仍未出庭的情形下缺席审判,但请您注意,因您系在2005年购房且购房时即知晓卖方没有房产证的情形,卖方可能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提起抗辩导致您无法实现自身的权利。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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