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夫妻一方为本市人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在具有家庭户口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王宇”留言:我2012年开始在天津工作,与妻子的户口均在红桥区人才,属集体户口。眼下孩子出生,请问孩子该如何落户?
红桥区政府回复:根据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为本市人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在具有家庭户口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的,需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出具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所生子女可以落户集体户口;人才集体户口不予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因此王宇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其房产处或迁移至单位集体户口,再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津云”—前沿新闻记者张令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