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刚刚说到,因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实施房屋征收,那么具体是在哪些情形下适用《征收规定》呢?
唐连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征收规定》。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适用《征收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不适用《征收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六种情形:第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第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第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第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第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包括棚户区改造的需要;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