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局长,刚才您提到,房屋征收与原来的房屋拆迁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可能网民朋友们和我一样,都不太清楚,这个不同之处具体是在哪里呢?
唐连蒙:房屋征收与原房屋拆迁主要不同之处主要有两点:第一,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我市《征收规定》,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实施房屋征收,而原来的房屋拆迁就没有这样的限制,这体现了政府对房屋物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第二,基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房屋,因此,房屋征收必须依法由政府组织实施。而原来的房屋拆迁则由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单位实施,政府只是一个管理者、裁决者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