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网民朋友们,大家好!2月20日,市政府颁布了《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邀请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唐连蒙做客天津政务网,为大家解读《征收规定》的有关内容。唐局长,您好!
唐连蒙:主持人好,各位网民朋友们,大家好。首先,我代表市国土房管局向长期关心、支持我市国土房管工作的网民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感谢政务访谈栏目提供这个机会同大家交流。
主持人:好,唐局长,那么首先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征收规定》出台的相关背景好吗?
唐连蒙: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同时废止。房屋征收是一项新事务,与原来的房屋拆迁既有一定的联系,但又在主体、程序等方面有很大的变革。鉴于当时在全国范围内尚无房屋征收实践操作经验,各地都处在探索实施阶段,因此,2011年6月1日我市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津政发〔2011〕20号,以下简称我市《贯彻意见》),暂未出台《征收规定》。
2011年以来,我市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我市《贯彻意见》,依法依规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平稳,积累了大量的操作经验,为制定《征收规定》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同时,将《征收规定》列入调研计划,广泛开展立法调研,收集整理外省市立法成果。期间,上海市、湖北省、浙江省、广州市等外省市陆续出台了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法规,为我市制定《征收规定》提供了立法参考和借鉴。考虑到我市制定《征收规定》的立法条件日趋成熟,2016年市政府将《征收规定》列入立法计划。我局与市政府法制办密切配合,起草了《征收规定》草案,征求了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建议,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11月11日第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收规定》,今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