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子诚 提问时间:2017-03-14 21:49

标题:微信购物如何维权

    您好:

    我在微信上知道的满佳生活公众号网络购物,但是一直未发货,我向满佳网电话询问,但是打不通,我又向微信维权,微信说他们不属于网络交易平台不予给维权,只能协助维权,我想问问我该找哪个部门去维权,能不能找微信投诉。

反 馈

回复律师:民生频道 回复时间:2017-03-21 17:24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李子诚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您所享有权利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根据前述规定,在您通过“满佳生活”购物的情形下,您与“满佳生活”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如您与“满佳生活”约定了交付时间的,“满佳生活”应当按照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货物;如您与“满佳生活”未约定交付时间的,您有权随时要求“满佳生活”发货。在“满佳生活”未按照前述交付时间要求发货的情形下,您有权要求解除与“满佳生活”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并退还您已支付的款项(如有)或要求“满佳生活”继续履行交付的义务,同时您也有权要求“满佳生活”赔偿因延迟发货而给您造成的损失。

  2. 关于您是否能够向微信投诉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微信公众平台官方网站载明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第5.2.2项约定:“你不得利用微信公众帐号或微信公众平台服务进行如下行为:5.2.2.1 提交、发布虚假信息......”

  第11.1款约定:“如果腾讯发现或收到他人投诉用户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腾讯有权不经通知随时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屏蔽,并视行为情节对违规帐号处以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删除部分或全部关注用户、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帐号封禁直至注销的处罚,并公告处理结果。腾讯也有权依照本协议及专项规则的规定,拒绝再向该主体提供服务。微信公众平台认证帐号除上述处罚措施外,腾讯有权取消其帐号认证身份,并视情节决定临时或永久封禁相关帐号认证资质。如果你发现任何人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以其他不当的方式使用微信公众平台服务,请立即向微信公众平台投诉,我们将依法进行处理。”

  根据前述规定,如微信就您与“满佳生活”的交易提供了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将被认定为第三方交易平台且应当按照您的要求进行调解;如微信未就您与“满佳生活”的交易提供前述服务,而仅作为您与“满佳生活”之间的通讯工具的,将不视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您无权就您与“满佳生活”的交易要求微信进行调解,但如“满佳生活”涉及发布虚假交易信息的,您仍有权以“满佳生活”违反《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为由向微信公众平台进行投诉并要求其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

  3. 关于您如何维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六条规定:“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根据前述规定,您就与“满佳生活”之间的交易产生纠纷的,您有权与“满佳生活”经营者进行和解,也有权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或向“满佳生活”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您同时也有权以“满佳生活”经营者为被告提起诉讼。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陈媚律师

201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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